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0866,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唐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305969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23059692。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