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陳麒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麒方於103 年10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 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3.5 %,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目前為年利率1.07%)加8.52% 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 。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6 年9 月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永豐信用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088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麒方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九點│
│ │100947│ │9月12日起 │0月12日止 │五八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十一│
│ │ │ │0月13日起 │7月12日止 │點四九六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 │ │7月13日起 │ │五八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