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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中興新大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麗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士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6年3月11日」?如為後者,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管理費規約影本(全部)。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㈤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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