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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0號
債 權 人 陳明輝即金協成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黃文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釋明黃文祥與萊姆立特精密有限松及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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