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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39號
債 權 人 王瑞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鍵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通知補正:本件契約書之出租人為王怡仁,何以由王瑞宏請求,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聲請人所陳報之房屋稅繳款書內載之納稅義務人固為王瑞宏,惟非契約相對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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