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0944,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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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債 權 人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債 務 人 旗揚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5月5日 │965,75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002 │106年8月26日 │2,975,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003 │106年5月21日 │101,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004 │106年10月30日 │1,300,000元 │106年11月3日 │WHA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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