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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53號
債 權 人 黃鳳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陳志明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車號000-0000車輛行照影本。
㈢釋明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為陳志明之僱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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