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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債 權 人 明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又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請求事項二金額90萬部分,對債務人張又仕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附表一編號4之票據號碼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債務人張又仕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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