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033,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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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33號
債 權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立庭、葉妤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對債務人葉妤希請求給付之方式。

㈡查報對債務人葉妤希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記載)。

㈢請詳述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請詳述當事人間之借貸契約及承攬契約,並釋明對帳單代付他人薪資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中「貨款」之意義)。

㈣提出系爭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以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催告返還借款、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達到相對人。

㈤請提出債務人嚴立庭、葉妤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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