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
債 權 人 來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誌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快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承攬契約書書影本、承攬運送託運單、發票或收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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