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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38號
債 權 人 太子園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文筱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明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李明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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