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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
債 權 人 鄭正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陽承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000萬元與5張本票總金額3,940萬元兩者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陽承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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