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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坤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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