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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蕭家旻
債 務 人 蕭貿火
債 務 人 吳旻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蕭家旻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蕭貿火、吳旻靜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 筆,金額總計為161,96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 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二) 詎債務人蕭家旻自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2,19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 務人葉豐勝、張淑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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