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113,201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嘉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7310706554,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止累計28,574元正未給付,其中27,536元為消費款;

738元為循環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1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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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嘉宏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536 │          │1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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