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130,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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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得倫
人 之3
債 務 人 邱金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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