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184,201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8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泓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104 年11月16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982778966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6 年5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24,920 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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