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216,201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紀雅芬
債 務 人 張余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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