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何靜怡於1.民國106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6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87,48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2,82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4050201647910000000000000001】【帳分號:034050201647910000000000000002】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4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靜怡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
│ │487483│ │六年八月二十│ │點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三日起 │ │ │
├──┼───┼─────┼──────┼──────┼───────┤
│ 002│新臺幣│何靜怡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 │12828 │ │六年八月二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三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靜怡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87483│ │六年九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四日起 │ │百分之零點八五│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一點七,按月│
│ │ │ │ │ │計收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連續收取│
│ │ │ │ │ │期數以九期為限│
├──┼───┼─────┼──────┼──────┼───────┤
│ 002│新臺幣│何靜怡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2828 │ │六年九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四日起 │ │百分之零點五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一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