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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榮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偵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㈡確認連偵傑應給付105年1月至105年10月管理費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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