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513,2017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信用卡申聲請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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