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614,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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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文仁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 民國109年10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 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8月1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165,25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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