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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文志於民國99年1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5589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558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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