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645,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恆都
代 理 人 陳明智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債 務 人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