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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7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胡啟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丁秀鳳即丁秀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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