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682,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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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債 權 人 得意之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畯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至106年「9月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債務人欠至106年8月止,二者不相符)㈡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3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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