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688,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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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8號
債 權 人 張憲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文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為何?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請求利息而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利息起算日應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㈣提出債務人宋文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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