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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9號
債 權 人 林誠俊
債 權 人 王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秉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自104年12月2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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