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884,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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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吳美香即蔡伯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正確股東姓名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台端提出之股票掛失函受文者為蔡「柏」津)

二、被繼承人蔡伯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提出蔡伯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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