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02,2017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顧賢文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90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顧賢文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5年1月15日│21,000元 │NYA2719569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