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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郁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是否業經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郁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是否業經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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