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45,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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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黃燕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為黃燕「勳」抑或黃燕「勲」,並提出身份證影本及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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