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76,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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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陳順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聲請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費第77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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