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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楊一新即楊君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楊君銳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楊君銳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提出楊君銳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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