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80,2017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楊一新即楊君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楊君銳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楊君銳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提出楊君銳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