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 對 人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款存單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1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宣告破產,並經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指定由相對人黃振銘律師擔任相對之遺產管理人。
緣相對人因承攬訴外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之烏坵營區新建工程,向聲請人要保工程保證保險,簽立償還同意書,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品,供聲請人設定質押並辦理有關手續及負擔其費用。
而償還同意書第4條並約定:「立同意書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立同意書人,並不經訴訟或其他程序,得逕行處分擔保品以茲抵償立同意書人對保險公司之一切債務,甲、立同意書人宣告破產或清算時;
乙、立同意書人不履行工程契約致保險公司依保證保險單應負賠償責任時;
丙、定作人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證債務時。
...」。
今聲請人受訴外人陸指部105年7月27日函,通知相對人不未能依工程採購契約履行,至預付款無法扣回,向聲請人辦理求償;
聲請人暨各共保人分別給付一部分保險金予陸指部指定之專戶中。
三、而聲請人給付預付款保險金後,因質權屬於破產財團別除權之一,聲請人本得逕依破產法第108條行使定存單質權。
惟聯邦商業銀行拒絕聲請人之質權行使,為此就附表之定存單質物,聲請拍賣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定期款存單12張、聯邦商業銀行同意質權設定函8張、兆豐產物保險公司預付保險金保證保險單1份、償還同意書1份、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通知函1份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亦表示對債權額無意見,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
│附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存單 │
│ │
├───┬──────────┬──────────┤
│編號 │ 存單號碼 │ 存單金額(新臺幣) │
│ │ │ │
├───┼──────────┼──────────┤
│01 │UA0384047-6 │ 2,400,000元 │
├───┼──────────┼──────────┤
│02 │UA0384048-4 │ 2,400,000元 │
├───┼──────────┼──────────┤
│03 │UA0384049-2 │ 2,400,000元 │
├───┼──────────┼──────────┤
│04 │UA0384050-6 │ 2,400,000元 │
├───┼──────────┼──────────┤
│05 │UA0384052-2 │ 2,400,000元 │
├───┼──────────┼──────────┤
│06 │UA0384053-1 │ 2,400,000元 │
├───┼──────────┼──────────┤
│07 │UA0384054-9 │ 2,400,000元 │
├───┼──────────┼──────────┤
│08 │UA0384056-5 │ 2,400,000元 │
├───┼──────────┼──────────┤
│09 │UA0384057-3 │ 2,400,000元 │
├───┼──────────┼──────────┤
│10 │UA0384058-1 │ 2,400,000元 │
├───┼──────────┼──────────┤
│11 │UA0384059-0 │ 2,400,000元 │
├───┼──────────┼──────────┤
│12 │UA0384060-3 │ 4,248,45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