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蔡豐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發函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原聲請狀之債務人應為『余茂裕』(原聲請狀記載『余茂慶』),請具狀更正之。
㈢台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公務用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㈣台中市○○區○○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公務用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此項函文已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