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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蔡瑛倩
相 對 人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洪惠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洪惠婷於於10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2,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4年3月2日、124年3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106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132,5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帳戶往來明細、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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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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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東區 │頂橋子頭段│ 538-2 │ 183.00 │10000分之879│
├─┼───┼────┼─────┼──────┼─────┼──────┤
│2│臺中 │東區 │頂橋子頭段│ 538-10 │ 124.00 │10000分之879│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776│臺中市東區頂橋│集合住宅、鋼筋混│6層:50.99 │陽台:1.44 │全部 │
│ │ │子頭段538-2、 │凝土造、7層 │ │花台:1.01 │ │
│ │ │538-10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東區建中│ │ │ │ │
│ │ │街96號6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2784建號,57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2777│臺中市東區頂橋│集合住宅、鋼筋混│6層:44.67 │陽台:4.72 │全部 │
│ │ │子頭段538-2、 │凝土造、7層 │ │ │ │
│ │ │538-10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東區建中│ │ │ │ │
│ │ │街96號6樓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2784建號,57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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