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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翁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契約金。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加計。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游智勝,1分之1。
嗣相對人游智勝與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約定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20萬元,約定有違約金。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開立之本票2紙,發票日均民國106年8月18日,票面金額分別為880萬元、240萬元之即期本票,均已屆清償期,至今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有向聲請人以房屋抵押借款「880萬元」,利率2.3分、仲介費6%,為期兩個月。
相對人有還款之誠意,希望法院延後法拍時間。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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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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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東光 │ │0082-0000 │93.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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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1854-│地號:臺中市北 │住商用 │總面積:251.9│陽台:28.84│ 全部 │
│ │000 │屯區東光段0082│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平台:10.22│ │
│ │ │-0000 │層數:004層 │ 一層:57.46│屋頂突出物│ │
│ │ ├───────┤ │ 二層:57.46│ :8.44│ │
│ │ │臺中市北屯區柳│ │ 三層:57.46│ │ │
│ │ │陽東街44號 │ │ 四層:57.46│ │ │
│ │ │ │ │地下層:2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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