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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羅靜嫺即羅儷分
相 對 人 羅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8月9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及第三人莊文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為2分之1;
莊文秀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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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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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4 │30.93 │1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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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8 │60.8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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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9 │62.5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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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10 │167.48 │9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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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11 │35.69 │9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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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 │北屯區 │和平 │ │51-19 │3.09 │1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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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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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臺中市北屯區 │005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84.93 │陽台14.03 │全部 │
│ │ │和平段51-8、51│造、住宅、停車空│二層78.07 │ │ │
│ │ │-9地號 │間 │三層84.58 │ │ │
│ │ ├───────┤ │四層84.58 │ │ │
│ │ │臺中市北屯區祥│ │五層48.20 │ │ │
│ │ │順路2段412巷12│ │合計380.36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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