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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宋坤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4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墊款、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擔保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國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許國良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 計2,95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 124年4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6年7月28日止, 其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2,671,06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契約書暨約定書、繳息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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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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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北區 │ 中德 │ │ 68 │ 619.00 │ 2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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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193│臺中市北區中德│主要用途:住家用 │層次:五層 │陽台:7.97 │ 全部 │
│ │ │段68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67.87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區漢陽│層 數:5層 │ │ │ │
│ │ │街91之4號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14.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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