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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秀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0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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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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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鑫大鵬│ │71 │481.29 │480分之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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