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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吳宗勲
相 對 人 陳宥帆即陳鼎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紙、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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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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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順和 │ │335 │93.7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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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672│臺中市西屯區順│00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0.85 │陽台23.83 │全部 │
│ │ │和段335地號 │造、住宅、停車空│二層49.34 │ │ │
│ │ ├───────┤間 │三層49.34 │ │ │
│ │ │臺中市西屯區順│ │四層26.44 │ │ │
│ │ │和九街133號 │ │合計175.9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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