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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振琦
相 對 人 林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一、二行關於「聲請人林振琦為相對人林振銘之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振琦為相對人林振銘之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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