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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董中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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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請求利率│
│ │ │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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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自106年8月10日起│年息百分│
│ │98年12月21日│600,000元 │17,235元│17,235元│未載 │至清償日止,逾期│之6.688 │
│ │ │ │ │ │ │未超過六個月者 │ │
│001 │ │ │ │ │ ├────────┼────┤
│ │ │ │ │ │ │自106年8月10日起│年息百分│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之7.296 │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 │ │自106年8月10日起│年息百分│
│002 │99年6月28日 │400,000元 │45,536元│45,349元│未載 │至清償日止,逾期│之6.688 │
│ │ │ │ │ │ │未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 ├────────┼────┤
│ │ │ │ │ │ │自106年8月10日起│年息百分│
│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之7.296 │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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