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599,201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599號
聲 請 人 張建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偉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補正票號CH474805之提示日為何?( 到期日經改寫未簽章,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不生提示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