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62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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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26號
聲 請 人 廖瑞寬
相 對 人 吳淑惠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762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WG1974130 │ │├──┼───────────┼─────────┼───────────┼───────────┼────────┼──┤│002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4月30日 │105年4月30日 │WG1974131 │ │├──┼───────────┼─────────┼───────────┼───────────┼────────┼──┤│003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WG1974132 │ │├──┼───────────┼─────────┼───────────┼───────────┼────────┼──┤│004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WG1974133 │ │├──┼───────────┼─────────┼───────────┼───────────┼────────┼──┤│005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7月31日 │105年7月31日 │WG1974134 │ │├──┼───────────┼─────────┼───────────┼───────────┼────────┼──┤│006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WG1974135 │ │├──┼───────────┼─────────┼───────────┼───────────┼────────┼──┤│007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WG1974136 │ │├──┼───────────┼─────────┼───────────┼───────────┼────────┼──┤│008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WG1974137 │ │├──┼───────────┼─────────┼───────────┼───────────┼────────┼──┤│009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WG1974138 │ │├──┼───────────┼─────────┼───────────┼───────────┼────────┼──┤│010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5年12月31日 │105年12月31日 │WG1974139 │ │├──┼───────────┼─────────┼───────────┼───────────┼────────┼──┤│011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1月31日 │106年1月31日 │WG1974140 │ │├──┼───────────┼─────────┼───────────┼───────────┼────────┼──┤│012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2月28日 │106年2月28日 │WG1974141 │ │├──┼───────────┼─────────┼───────────┼───────────┼────────┼──┤│013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WG1974142 │ │├──┼───────────┼─────────┼───────────┼───────────┼────────┼──┤│014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4月30日 │106年4月30日 │WG1974143 │ │├──┼───────────┼─────────┼───────────┼───────────┼────────┼──┤│015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31日 │WG1974145 │ │├──┼───────────┼─────────┼───────────┼───────────┼────────┼──┤│016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6月30日 │106年6月30日 │WG1974146 │ │├──┼───────────┼─────────┼───────────┼───────────┼────────┼──┤│017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WG1974147 │ │├──┼───────────┼─────────┼───────────┼───────────┼────────┼──┤│018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WG1974149 │ │├──┼───────────┼─────────┼───────────┼───────────┼────────┼──┤│019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WG1974150 │ │├──┼───────────┼─────────┼───────────┼───────────┼────────┼──┤│020 │100年12月31日 │20,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WG1974076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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