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王志明、陳玉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之本票面額為60195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王志明、陳玉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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