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凃世欣、凃世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及最新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相對人凃世欣、凃世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