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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84號
聲 請 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彥維、吳琴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如有部分請求或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原因事實之票據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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