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90號
聲 請 人 郭素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永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張永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確認附表編號⒍之發票日期是否有誤?㈢請陳報本票票號CH699311之提示日為何?(因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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